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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章 前任现任大战

替婚后我被顾少宠野了 浅一凡 2020 Sep 3, 2022 10:36:5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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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那个人重“法”,申不害则重“术”。《韩非子·定法》有言:“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为了防备大臣操纵权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用术,君主应以“独视”、“独听”、“独断”的手段来实行统治。他认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机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个人的言论和主张可以决定国家的兴亡,表明了**独裁主义的思想。慎到是法家中强调“势”治的一派,主张君主可以“握法处势”,“无为而治天下”。他从“弃知去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君臣》中,他以法为最高准则,“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强调“法”必须和“势”相结合,把君主的权势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谓“贤智未足以服众,而势位足以缶贤者”,但他又认为国家的存亡并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认“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提出“守法而不变则衰”。”
    “到了乙朝以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学的体系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
    “一、法布于众。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百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韩非子·定法》强调:“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二、依法办事。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其权威性。法家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讲仁爱、道德,韩非子明确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他认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正所谓“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
    “三、刑无等级。法家认为,法一旦颁布生效,就必须“官不私亲,法不遗爱”,君臣要“任法去私”。强调“法”作为规范市间的统一标准,乃“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皆体现了法家公平执法的决心。
    “四、法律稳定。“壹法”、“一尊”强调统一法律的内容、立法权,并保持法的稳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内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则指保持法的稳定性,“朝令夕改”只会是亡国之道,这也反映了甲朝之前一百二十年的末期,法家从“变法”到“定法”的立场之转变,只有“政法独制于主”,才能保证“政不二门”,达到统一立法权之目的。”
    “五、教育思想。法家是丙朝之先朝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
    “六、有人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是《农战》里说的:“敌至必削,不至必贫”。敌人一来,国土就必被侵削;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他同时痛斥那些《画策》里说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那个人则坚决主张采取《韩非子》之一句:“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那个人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韩非子》里说过的:“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那个人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那个人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那个人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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